大陆教会普遍会为儿童在暑假期间举办夏令营,保证孩子能有机会接受信仰培育。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由河北省邢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辖「邢台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条题为「邢台公布非法宗教活动举报电话的公告」。信息发出单位是:中共邢台市委统战部、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所列内容共分五条,要求全市人民依据五条禁止内容,向政府部门举报。为强调重点,我们只提出第四条宗教培训,作出评论。
第四条的举报内容:「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培训、朝觐等活动,擅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宗教培训。」
首先,宗教培训,包括未成年人的宗教培训,属于宗教活动的一部分。这在任何宗教中都是正常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为宗教信仰需要宗教知识的传递,宗教知识的传递则需要专业人士的授课。这不止对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也是必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信教公民,无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是中国公民,接受宗教教育和宗教培训,是信教公民享受教育权利的一部分。尽管《宪法》和《义务教育法》没有把宗教教育列入国家进行义务教育的内容,但也没有禁止在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外,进行宗教教育和宗教培训。
其次,成年人接受宗教培训比较容易,能独立地阅读宗教书籍,而且领会得快、体悟得深。譬如:寺庙为前来聆听佛法的俗家弟子们举办夏令营,接受「生活禅」培训,短期内可收到很好效果。
少年儿童天性贪玩、易动,没有独立照管自己的能力;普通家庭的父母或监护人,多为生活所迫,需要劳动就业,没有足够时间陪伴孩子。为传递信仰知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为孩子安排去向,接受正规的宗教培训。
另外,一九六六年联合国颁布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宗教自由条款」第四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诺尊重父母以及适用的法律监护人享有按照他们自己的信念确保他们的子女的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同年,联合国颁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诺,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符合于国家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按著以上两份《公约》的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有权利将孩子送进宗教场所或宗教学校,接受宗教培训。只要不与国家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的授课时间相违背即可。
在时间安排上,寒假和暑假则是恰当的时机;这一点,信教群众已经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因此,宗教培训为实现正规的宗教教育,在情势上是必要的,在法律范围内,也是中国信教公民人人享有的权利。针对这种权利,政府部门不可以干扰或阻止。
第三,「邢台发布」举报信息中的关键用语,还表现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的措辞上。这里既然没有说明批准人或法律监护人是谁,按常人理解,应该是「中共邢台市委统战部、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这种决定权。
问题是,既然要行使管辖权,为何不包括属于教育性质的其他培训呢?为何不将带有教育性质的其他培训列入同等的举报范围呢?例如,少儿暑期课堂、英语补习班、美术集训营、小明星音乐厅……
以上所举四个例子,也属教育性质的「培训」,只因不是「宗教培训」就没有纳入「举报」范围。显然隐含的态度,是对宗教信仰的歧视。
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同样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另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
两个政府部门的官员,既然能上岗就业,应该明白国家《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内容,更清楚中国大陆是联合国成员、是各类国际法律条约的签署国、持守国。既然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的法律条文依据,便干涉宗教信众的宗教培训活动和父母作为儿童监护人的权利,这就是执法者的犯法行为。是有意使用公权力把信仰宗教的群众──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阻挡在宗教场所、宗教群体以及宗教知识以外,剥夺他们接受宗教培训的机会。
中共邢台市委统战部、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全市发布这条消息,通篇是冠以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招牌,搞煽动性的群众运动,在人民中间制造文革式恐慌。我们更要警惕这种戾气,因为这类非法行为,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时期,曾经悲惨的上演过无数次。我们呼吁更高一级的执法部门,出来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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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邢州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