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综合讯)针对因不提控刊登亵渎天主教内容的杂志《回教》(Al Islam)而引起天主教不满并要求当局解释一事,马来西亚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昨表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强硬的手段对付《回教》杂志将不会带来公正、太平及和谐。
根据马新社报道,阿都干尼说:“在过去同样是涉及其他宗教的案件中,我也是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严厉的手法将不会为公正带来任何意义。”
阿都干尼也透露,警察已经展开了调查,而调查报告也已经交到他的办公室来。调查报告指出,两名记者进入位于富都的圣安东尼(St Anthony)教堂,是为了弄清楚是否有回教徒改信天主教及非回教徒沿用“阿拉”字眼的事件。
他说:“他们发现这事件不是真的。当在教堂时,神父给他们面饼,他们过后把面饼带回办公室。”
“随后他们透露,他们并不明白面饼的含义,教堂也没有骚乱。而且,在教堂中也没有人发现他们是马来人。”
阿都干尼最终认为,两名记者此举也许伤害了某一群人的情感,不过他仍满意两人并非存心挑衅任何人,他们之所以会有如此的举动,完全是因为他们对天主教不了解。
马来西亚天主教大主教莫菲前天表示不满总检察长没有对《回教》两名记者亵渎天主教事件采取行动,而后者至今仍未表示道歉。莫菲说,若该报记者公开道歉,天主教会将不会对《回教》杂志采取行动。
他说:“没有起诉行动似乎在合理化《回教》记者的行动。”
2009年5月,《回教》刊登一篇报道,它的两名回教徒记者为了调查高等教育的回教徒青年转信天主教的传言,而潜入吉隆坡一所天主教堂参加弥撒,他们领食了圣餐(面饼),并在事后吐出面饼,最后还把面饼照片刊登在杂志上。
报道引起了天主教徒的强烈不满,认为这两名记者亵渎了神灵。两名来自槟城的天主教徒于7月8日向警方报案,指他们触犯《刑罚法典》第295与第298(a)(1)条文。
第295条文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企图侮辱宗教,并破坏或亵渎崇拜场所。第298(a)(1)条文规定,不得以口头、文字或任何行为,以宗教理由,造成不和谐、不团结、敌意、仇恨或反感,或妨碍和谐与团结。
2010年2月3日,天主教会与非政府组织向警方报案,投诉警方调查仍无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