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同性婚姻支持者在台北市内举行集会,在听到立法院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建立“亲密、排他、永久关系”的相关规定违宪后,支持者都互相拥抱庆祝。摄:Tyrone Siu/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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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于5月24日下午公布亚洲首宗同性婚姻释宪案结果,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建立“亲密、排他、永久关系”的相关规定违宪,要求立法机关在2年内依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这意味着台湾很可能将成为亚洲首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大法官的释宪文指出,台湾现行《民法》中“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的规定,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不过,大法官谨守权力分立的原则,并未指明是透过另立专法或修改《民法》的方式来保障同性婚姻的权利,而认定其属于立法院的职权。但如果台湾立法院逾期未完成相关修法工作、也未另立专法,同性伴侣即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到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大法官释宪结果从正面肯认了同志亲密关系在当代台湾社会中的正面价值,无疑是同志运动的重要里程碑。但与此同时,也宣告同婚战场重新回到立法院。究竟同志运动是否能够如愿修改《民法》972条、重新定义婚姻?亦或妥协退让,收下“同性婚姻专法”?未来两年之内,将见分晓。
此次释宪案源于台湾同志运动先驱祁家威。他在1986年成为全台第一个出柜的男同志,为争取同志婚姻权数度出入法院。2013年,他与男伴登记结婚被驳回,经行政诉讼败诉后,他以《民法》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并获得受理。
3月24日报导:亚洲首宗同性婚姻释宪案台湾登场,法庭辩论中各方怎么说?
3月24日在台湾司法院宪法法庭外,支持及反对同性婚姻人士皆有到场集会。摄:G.E.Wang/端传媒
亚洲历史上第一宗同性婚姻释宪案3月24日在台北登场。世人瞩目下,司法院大法官于上午9点召开宪法法庭言词辩论。现场意见交锋,呼吁同性婚姻合法的声请人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代理人皆表示,应正视同志群体的婚姻需求、从宪法厘清同志群体是否享有婚姻权利。然而,代表中央政府立场的法务部长邱太三却坚持,若迳修民法会违反“我国数千年来社会对婚姻的规范”。
很感谢各位大法官召开这次言词辩论庭,我等这天等了41年6个月24天。我不是科班的法律人,但我从最简单的法科学省思判断,目前在医学上同性恋是正常的人也是对的人,婚姻是正常的事也是对的事,对的人要做对的事为什么不可以?
同婚释宪案声请人、台湾同志运动先驱祁家威
此次释宪案的声请者之一为台湾同志运动先驱祁家威。他在1986年成为全台第一个出柜的男同志,为争取同志婚姻权数度出入法院,并在2000年首度向法院声请同性婚姻释宪,但以“不予处理”遭拒。2014年他卷土重来并获受理,该事件也被视为台湾同婚运动的里程碑,也是亚洲国家第一场正式处理同志婚姻的法庭攻防战。
本次言词辩论中,大法官提出的四个争议点为:
-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是否容许同性别的二人结婚?
- 若答案为否定,上述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所保障婚姻自由?
- 又上述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 如立法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侣),是否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以及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将结婚定义为:‘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并未要求婚姻的定义需限于一男一女,但在婚约、结婚年龄等部分则有注明规范对象为‘男女’。(资料来自台湾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
台湾宪法第7条、第22条
台湾宪法宪法第22条有关基本人权保障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第7条则规范‘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资料来自台湾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
同婚违反“数千年社会规范”,所以不该修法?
针对上述争议点,法务部长邱太三引用《易经》表示,台湾1930年制定民法时依据的是“我国人民数千年形成的社会规范和机制”,其中从未出现同性婚姻的需求;另外结婚为接续订婚的行为,既然订婚对象明定为一男一女,则结婚也应如此,因而法务部不认为民法允许同性婚姻。
他也指出,限于一男一女的民法并未违宪,因为民法主要规范社会交往,应尊重事实在先的异性婚制度,而且,若迳修民法,对于祖先牌位、讣闻等社会机制都会产生问题,将冲击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
对此,祁家威代理人许秀雯反问,同志伴侣作为历史上被严重压迫的群体,连现身都困难时,很难界定他们的需求。她还表示,历史上台湾的婚姻制度从来不是一致的,何谓数千年来的婚姻本质?她补充说,声请人今日并未否认异性婚姻应受宪法保障,只是认为这种保障不应排斥同性结合。
为什么一夫一妻制要借由排斥同性结合、且被平等地称为婚姻来加以保障。
祁家威代理人许秀雯
鉴定人陈惠馨也指出,台湾过去不断借由修法改变对传统婚姻的想像,事实上直到1985年民法修法才确定单一配偶制。她问邱太三,既然认为婚姻制度先于事实,“台湾有这么多同志伴侣已经存在的事实,国家法律不必回应这样的需要吗?”
鉴定人刘宏恩则表示,从过往经验来看,自法律上颠覆传统并未真的对伦理文化或公共利益上形成破坏。因而我们该问的是,当维持习俗已损及人民的自由平等,必要性何在?倘若改变传统只是破坏某些人的道德情感,那我们是否应以道德情感作为是否违宪的界定标准?
程序问题:民意未有定论,司法能介入吗?
此次辩论的另一个重点为司法权与立法权的界线,即社会对同婚尚未凝聚共识时,大法官此时进行违宪审查是否适当。鉴定人陈爱娥便认为,重点在于界定婚姻的核心本质,倘若宪法保障的婚姻本质是一夫一妻制,那么事实上同性婚姻“谈不上有所谓的立法空间”,因而她认为大法官应保留社会互动的空间,而不是在此时介入。
当代宪法制度或自由宪政主义非常清楚地确认,任何一个人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并不需要等待多数人有共识后,它才能就宪法上主张。
鉴定人张文贞
鉴定人张文贞同意,任何宪法法院在判断是否违宪时,确实会去考虑背后的民主价值,然而当代宪法也清楚确认,无论社会是否有共识,每个个体都有权主张其受宪法保障。因此她认为,重点在于确定同性恋者在宪法上是否拥有平等婚姻权,在确立此权利后,才是其他具体制度与民意权衡的时机。
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则指出,大法官有几种时机就重大社会争议进行价值裁断,其一是案子触碰到了宪法容忍的最后权利底线,如婚姻、平等权,那么大法官必须加以划设,其余不足的部份让社会摸索、让立法者补足;其二是针对宪法未明文列举的权利,司法可根据发展中的趋势预先界定,而非等损害发生多年后才下决定。廖元豪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不构成司法与民意的冲突,而是双方寻求分寸的实务作法。
评论:活在过去 vs. 拿清朝剑砍明朝官
对于法务部的立场,挺同方“婚姻平权大平台”在直播讲评后召开记者会,呼吁邱太三不要做一名从千年前来的“穿越部长”,为不合时宜的法令辩护,并呼吁总统蔡英文出面说明其立场。支持同婚修法的国民党立委许毓仁也担心,大法官听到中央政府立场“踩得很死”,可能会影响结果,并认为这将是一场人民与政府的意见抗衡。
对于邱太三的发言,网路舆论也讽刺他为“千年部长”,但邱太三其后回应,以同婚此新的社会现象批评50年前的民法违宪,就如同电影《九品芝麻官》台词所形容的一样,是“用清朝的剑去砍明朝的官”。
59 % 台湾中央研究院2015年的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显示,台湾赞成同婚的比例为59%。
声音
这30年来,我们是白过了吗?(邱太三一直强调传统婚姻制度)好像又回到30年前男尊女卑的状态,我们干脆回到钻木取火的时代好了。如果社会以前是丈夫打老婆,那我们何必还要家暴法与家暴令?
台湾同志咨询热线资深研究员吕欣洁
为什么邱太三部长要一直提几千年啊?中华民国有几千年吗?一夫一妻有几千年吗?祖先牌位跟修改民法有什么关系吗?跟去参加婚礼有什么关系?我的天啊,你是法务部部长耶。
关注同志议题的脸书专页“我是两个孩子的妈”
即使声请人代理人提出“现行民法没有保障同性婚姻是违宪”,也无法推论出“是否同意同性结婚”这个属于立法层次的东西。这个预设立场的扭曲设计,让所有大法官去讨论一个不存在的或说新的立法性议题,根本上应该有违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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