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亚社.香港讯】不被梵蒂冈承认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公布经过修订的选圣主教规定,有教会观察家认为,有关当局是要收紧控制和强化权力。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在修订后共有十六条,四月底悄然上载至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与主教团的官方网站。
《规定》的修订草案在去年十二月召开的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获得审议通过,取代一九九三年出版、祇有六条的旧版本。
该次会议的出席者有一会一团各部门负责人、约二十位合法和非法主教、其他约五十位常委,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和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的领导官员。
会上亦通过撤销主教团给上海教区马达钦“助理主教”的批准书,并撤销他在一会一团内各项职务。
香港教区圣神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林瑞琪指出,对中国教会正常化而言,这次修订是倒退,因为有关规定早该取消。“另一方面,它也提醒教宗任命的主教要勇敢些,不要被条文吓倒。”
他相信,新规定是去年七月七日马主教祝圣事件后的对应措施,它尝试加强并合理化主教团和宗教部门的权力,或向外宣称他们有此权力。
在原规定中,若某教区需要选圣主教,祇需申报省级教务委员会和征得当地政府同意,而新文件现在清晰指明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再加上呈报设于北京的主教团,才能正式展开选圣工作。
以往,地方官员如果与教区关系良好,通常对有关过程“睁一眼闭一眼”。
《规定》对主教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新增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之后加上“自选自圣主教原则”。
它又要求,祝圣礼仪应遵照主教团制定的《主教圣秩礼典》进行,并必须在礼仪中宣读主教团的批准书。此前不少主教祝圣礼均是以香港或台湾教会的礼典为蓝本。
林瑞琪对天亚社说:“新规定可以让当局否定不听话的主教。这也间接说明他们遏制马主教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更遑论按照《天主教法典》,主教由教宗任命,主教团无权批准或否决任何主教。”
另一项新增内容,是祝圣礼仪的主礼、襄礼和参礼主教由主教团协调安排。
中梵关系自二零一一年恶化以来,所有获得教宗任命的合法主教祝圣礼均有当局安排的非法主教参与,包括马主教的祝圣礼;反之,参与非法祝圣的主教全是教廷认可的,其中一些主教表示他们是在政府压力下参加。
在香港的教会观察家管平雄认为,中梵双方在主教任命问题上的冲突已达到近半个世纪以来最严重的地步,因此“中方借助推出修订规定以避免在此问题上失去更多话语权而陷入更被动处境的目的是十分明显的”。
但他相信,根据目前中国天主教会整体状态和教廷在不断推进自行选任主教的事实,中方能否借此达到目的有相当难度。
对于由主教团协调安排祝圣礼的主教,管平雄预期,这很可能使梵方与中国有关教区在完成选任主教程序后,“被迫自行举行主教祝圣礼,避免中方一旦接受先由梵方选任再经教区选举的主教人选后,依据新规定在其祝圣礼中加入非法主教”。他指出,这样的案例在两年前已经发生。
河北省邯郸教区孙继根助理主教一一年六月在原定的祝圣日期前八天秘密晋牧,以避免非法主教参礼。这位获教宗任命的“公开”团体主教其后一度被政府人员拘留及监视。
《规定》对选圣主教的各个程序作出更详细指示,例如教区要成立选举主教工作委员会,其职责包括制定选举办法、推荐投票代表、确定一至三位候选人及选举会议的主持人和监票人等。
根据新规定,参与投票的修士、修女和教友代表人数,不应多于教区全体神职人员人数。投票结束后应进行公开唱票,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若无人超过半数,工作委员会应协商确定进行第二轮投票,或决定在其他合适时候重新举行选举会议。
过去一些选举曾出现教友代表人数超出神父人数的情况,令外界质疑政府干预。例如在一一年五月,广东省汕头教区的主教选举会议共有七十二人投票,其中神父十五人,教友代表却有五十人。唯一候选人黄炳章神父以高票当选,后来在没有教宗任命下接受非法祝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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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
(2012年12月12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八届二次常委联席会议通过 2013年4月8日公布 )
第一条 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基督的仆人,是圣神立为教会中的牧人,替天主来监护羊群,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主教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
第二条 教区主教在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正职权。
因教区牧灵和教务管理工作需要,教区可设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主教出缺或退休时,助理主教可就任教区主教。
第三条 需要选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教区,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征询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有关教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办法;
(二)推荐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代表;
(三)根据主教候选人条件,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通过协商或投票的方式确定一至三位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选人;
(四)确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主持人、监票人;
(五)研究决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被确定为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选人的司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德坚固,恪守神职圣愿,品行良好,德才兼备,虔诚敬主、热心于荣主牧灵事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选自圣主教原则,能带领神长教友走爱国爱教的道路;
(四)关心神职人员神形需要,善于联系群众,深孚众望;
(五)年满三十五周岁,晋铎五年以上,有较高神学造诣,仪表端庄,身体健康。
第六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由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选举产生。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的代表为本教区全体神职人员和修士、修女、教友代表。其中修士、修女、教友代表人数由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多于教区全体神职人员人数。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主持人可以是本教区主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负责人、邻近教区主教,或根据教区请求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选派的主教。
第七条 举行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时,参加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的代表应聚集到主教座堂或其他合适场所,在主持人带领下热切祈祷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教候任人。
第八条 投票结束后应进行公开唱票,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教区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
若无人超过半数,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应协商确定进行第二轮投票或决定在其他合适时候重新举行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
第九条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结束后,教区应形成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情况报告,记录选举过程和结果,并请会议主持人在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教区应将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情况报告连同主教候任人的个人简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
第十一条 主教候任人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查批准后,有关教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指导下于三个月内举行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祝圣礼仪。未被批准的,有关教区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选举,再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
第十二条 祝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礼仪应遵照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制定的《主教圣秩礼典》范本进行,祝圣礼仪的主礼主教、襄礼(参礼)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协调安排。
第十三条 在主教祝圣礼仪中须宣读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新主教须当众宣誓坚持基督的信德道理,忠于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服务人群。
第十四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被祝圣后,有关教区应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17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通过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