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亚社.香港讯】华北河北省一些地区的宗教事务部门,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官方提供的范本制定场所法人章程。有教友认为不切合农村教会的实际情况,另有天主教堂区会长称,此举实际是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近日,河北省某地区流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制定,并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不过文件强调,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的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纵观整份《示范文本》,详细制定宗教场所及法人的要求,触及到每一个细节,比如第十三条要求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第三章中财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要求配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章程建议不设实施,更以控制教会为目的
然而,农村的宗教活动场所是完全无法达到水平。
河北省唐山一农村的一位小教堂负责人对此很不理解,「我们农村信徒多为文化水平低,根本就没有会计,也没钱请得起会计,宗教局一再要求我们配备会计,这简直就是难为人」。
这位教友对天亚社说:「我们都是农民,除了种地的就是外出打工的,哪有空搞什么民主管理委员会,还一个月开一次会,这个我们达不到。」
他表示,教会不是政府机关,「没事为何天天开会?」他更指出,当局今年已经多次要求他们到县里开会,「不是宗教局就是统战部的,来回路费就搭不少,还没啥正事,不是搞这个报表,就是搞那个汇报的。我就纳闷,这些为人民服务的,咋就折腾老百姓,而不干事呢。」
在这份示范文本的说明中,还提到「宗教活动场所根据示范文本制定的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准予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一个堂区会长王保禄表示,接到县宗教事务部门要求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的通知后,首先就是感到不解。
他对天亚社说:「这本是我们教会内部事务,为何要经过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如果我们自己场所内的事务自己都做不了主,谈何宗教自由?我们教会的权益又在哪里?」
一直关注宗教发展的天主教研究者若瑟认为,表面上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出师有名,一再强调是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份章程里有很多文字游戏」。
他以章程中第八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例,第一项就是「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他指出:「如今中共出台各种有悖于宪法的法规和章程,并且随时根据他们的利益需要而推出各种所谓的政策,这本身就是严重违法,和侵害群众利益的作法。」
他续说:「此时,要求宗教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遵守这些烂法,无异于是继续侵害宗教团体的利益。」
若瑟又举出第九条作例子,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换届和罢免等,都加有「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等要求,指「这就是宗教事务部门直接插手干预宗教内部事务」。
他不讳言:「表面上说是让宗教场所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而这个民主的背后却是政府的直接参与及操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