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些外来观察家寻求理解中国的宗教政策,《中国宪法》呈现出复杂的难题。
《宪法》第卅六条不仅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而且禁止宗教歧视;它更进一步授权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同一律法规定,宗教活动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最后,《宪法》订明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这里的宗教自由保障明显地与很多西方国家相类似的保障不一样。这保障是有条件的,首先是基于国家希望对“正常”活动援引怎样的定义;其次是基于国家的兴趣在于指导社会及个人发展,包括不受外国宗教影响。
在乔尔.卡彭特(Joel Carpenter)及凯文.特德(Kevin den Dulk)的《中国人公共生活中的基督宗教》(Christianity in Chinese Public Life)一书中,中国政法大学的郑玉双(Zheng Yushuang)撰写的《政治宪法及宗教自由的保障:中国宪法第卅六条的法理解读》里,对保障及条件并列的情况作了一些阐明。
据郑氏所说,要理解第卅六条的意义,我们需要以历史及政治两种目光去理解。
郑氏列出三项历史因素,限制了中国怎样看待宗教: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在他看来是一种神权)把所有宗教归于国家的控制之下。
-因此,自唐朝以后历代均要求宗教组织要向国家登记,这意味着国家有监察及干预宗教事务的权力。
-鸦片战争标示了中国与基督宗教之间的冲突的开始,特别是视外国宗教直接威胁中国文化与思想。
这些因素使当今政权对于宗教的立场只是有限度的容许。在《宪法》第卅六条末,更显示了国家的担心,认为宗教有可能再次成为国外势力手中的工具,意图使中国不稳。
郑氏认为,当我们回到《宪法》的序言,把政治目光再次聚焦,可看到它对多种价值厘定了非常清楚的分层结构。最顶层的是杰出的中国共产党,接着是社会主义,民主中央集权,中国现代社会主义的建设,及最后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他说:“总括来说,《宪法》所广泛保护的各种自由中,相对于为累积国家物质富足的集体道德,其对人性尊严或生命的内在价值较不重视。”
从这分层架构来看,宗教并不如西方理解般、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受到保护。更甚的是,宗教只在党的领导之下,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更大目标服务时,才有价值。
因此,据郑氏的话,法规中,国家只会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与否便留待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的需要及要求来界定。
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中庄严地载入,因此似乎是享有法理的保护。然而,正如郑氏所说,用来迎合党的中国司法制度并不大力保护此一自由。而且,决定怎样及何时保护宗教自由的责任落在行政机关身上(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发觉基本权力受损的信仰者而言,是没有留下什么权力的。
撰文:布兰特.富尔顿(Brent Fulton)。
【完】来源:《China Source》,天亚社编译。
Does China’s Constitution Guarantee Freedom of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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