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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看党国对家庭教会的管控

时间:2018-06-03  来源:立场新闻  作者:邢福增 点击:

 前言

2018年6月1日,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开发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1]。有关〈办法〉乃因应本年2月1日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下文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设立「临时活动地点」的新安排而制定,并于2月22日印发。
 
《条例》第三十五条是中共对家庭教会的新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家庭教会拒绝参加基督教爱国宗教团体(即基督教三自组织及基协,简称「两会」),任凭中共以「软」(收编)或「硬」(取缔)的手法,均无法将家庭教会纳入三自管理系统,并阻止其发展。尽管中共及三自组织一直不承认家庭教会的存在,只称之为非法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但作为中国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家庭教会的增长确是不以党国的意志为转移的,业已构成对党国一元宗教管理体制的严重挑战。许多地方只能默许家庭教会的存在,借用美国普度大学杨凤岗教授的说法,成为中国宗教市场中独特的「灰市」现象,与「红市」(即官方认可的登记教会)与「黑市」(官方致力取缔的邪教组织)并存[2]。
 
关于《条例》提出以「暂时活动点」来对应家庭教会问题,笔者在另文已作出评论,在此不再重覆[3]。随着〈办法〉公布有关审批管理细节可见,党国有关「临时活动点」的安排,完全暴露其严厉管控的布置,令人怀疑其对妥善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诚意及决心。本文尝试以〈办法〉为中心,分析党国家庭教会政策存在的四个问题。
 
魔鬼在细节:两会组织的「教务指导」
 
首先,是基督教爱国团体的角色。《条例》指出,「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不过,〈办法〉第十三条却又规定,「宗教团体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负有教务指导职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质言之,设若某家庭教会欲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临时活动点的申请,所在地的基督教两会组织可就其申请提供「意见」。一旦申请获批,该家庭教会即要接受所在地的基督教两会组织的「教务指导」。众所周知,很多家庭教会不愿登记,甘冒背负非法宗教组织之名,最大的考察就是不欲隶属两会组织。如今,《条例》美其名是容许不愿接受两会管理的家庭教会作临时备案,但实际上,〈办法〉又要求家庭教会需要接受两会的「教务指导」,此举在在说明「魔鬼在细节之中」,企图以「教务指导」之名,迫使家庭教会与两会建立实质的联系。
 
何谓「教务指导」?按中国的惯例,「指导」不等同「领导」,故此举似乎并非要求家庭教会与所在地两会组织建立组织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那么,这是否代表「教务指导」仅仅是一种顾问的角色吗?查「教务」者,即涉及教会的核心业务范围,例如主日讲坛的安排、圣礼(洗礼及圣餐)的施行、崇拜程序礼仪、神学传统与释经、教牧同工及义工的培训、信徒的栽培(各级主日学、团契)等等……其中又以教牧同工及信徒领袖为主体及重点。问题是,由于家庭教会同工团队悉在非官方认可的神学院校接受训练,故按《条例》规定,其教职人员的资格根本不获官方(宗教局及两会)认可。〈办法〉在申请条件上回避了临时活动点的主持人的资格认可问题(仅要求「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第四条),但却在第十一条中,规定不能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简言之,原有家庭教会的教牧同工因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可资格,而被禁止在临时活动点从事活动。在这情况下,〈办法〉所指的「教务指导」安排,是否意味着由所在地两会差派认可的同工到临时活动点主持教务活动?或是弹性处理,要求家庭教会教牧同工须接受两会的「指导」。这种指导,到底是一种顾而不问的形式,或是赋予两会负责人行使实质的问责权力?对此,〈办法〉均未有作出具体说明,最后可能又出现不同地方在执行上各有松紧的情况。但无论如何,家庭教会在实际操作上,业已跟两会发生「教务」上的关系(另类的「以堂『带』点」),所有安排,无疑是千方百计要为日后的登记(由「灰市」转「红市」的转化)作好预备。
 
临时活动点的条件看新的布局
 
〈办法〉第五条,列明「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上述五项条件,反映出党国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背后的布局考虑。首先,是针对「人」的布置。第(三)项提及「信教公民代表」,一般相信为有关家庭教会的主要负责人。按〈办法〉第四条对信教公民代表的规定,「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此举显然是针对某些具有跨地域发展网络的家庭教会而设。例如,有家庭教会团队会差派宣教士或传道同工都全国不同地方建立牧区或教会,这些教会的负责人由于没有户口簿或居住证,按〈办法〉便不能成为临时活动点的「公民代表」。当然,活动点可以改由具户口簿或居住证的信徒任代表,如此便在法理及程序上排除了来自外地的人士的带领角色。
 
此外,在第(一)项中,则要求「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至于「一定数量」如何界定,〈办法〉则指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笔者的忧认是,「一定数量」并不仅是指最低人数要求,而是要为最多人数设上限。从党国的角度,一直对于聚会人数众多的家庭教会充满戒心。为「一定数量」设定上限,正是整顿及压缩家庭教会人数的最佳行政手段。
 
除了对「人」的要求外,也有「空间」的布局。条件第(二)规定「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此举正是从「合理布局」的考察出发,借临时活动点的安排,将家庭教会的分布重新布置。第(四)及(五)项,与其说是现时家庭教会已经具备的条件,倒不如说是政府以此为由,要求家庭教会迁至符合安全条件又不妨碍周围单位的地方。例如,所在地政府可以该家庭教会周边已有登记的三自教会,又不符合(四)及(五)的条件为名,要求该教会迁至由政府分排的「指定临时活动点」。甚至,又以周边有其他家庭教会为由,提出将邻近的数个家庭教会聚会点合并,迁至新的指定地点。届时,政府甚或会主动及积极与村(居)民委员会作出协调,为新点安排合适场地,目的是将有关家庭教会重置于政府的规划与布局内。这种「合理布局」的重置,正是要解决家庭教会场地「多」「散」的所谓「失序」问题,企图建立官方管理的新秩序。
 
临时活动点的「不能」与「能」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临时活动地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二)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三)修建露天宗教造像;
 
(四)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
 
(五)举办宗教教育培训;
 
(六)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
 
(七)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八)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发生的行为涉及的范围极广泛,一旦全面执行,则意味着家庭教会转为临时活动点后,必须扬弃大量原有开展的事工;而剩馀下来的,极可能只有举行一般的宗教聚会而已。诚如笔者在另文指出,此举反映出党国根本不欲承认家庭教会为合法民间组织,而仅容许其在某指定地点(空间)作有限的活动。无论如何,在党国眼中,临时活动点只是一个过渡安排,最终目的是希望家庭教会加入两会建制。诚如〈办法〉第八条规定,「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这意味着当局期望在有效期届满后将有关临时活动点转化。设若期满后有关家庭教会仍愿意接受两会管理,便须重新申请。
 
接受多方监督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时活动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不过,从〈办法〉可见,临时活动点实际上被置于一个多方监督的网络之中:
 
(一)「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十二条)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十二条)
 
(三)接受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十三条);
 
(四)「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提供方应当主动了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十四条)
 
当局将临时活动点置于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及管理。同时,又要接受所在地基督教两会的「教务指导」,甚至连提供活动地点的房东亦须「主动」参与监察。这种官、教、民三方全面监督的网络,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将宗教事务的管理下放至基层的新方针,特别配合近年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名而推出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所谓「网格化」,即将社区划分为不同「网格」,加强在地的监督及管理,贯彻国家在「属地」的权力[4]。质言之,不论是否登记,基督教均要在所在地的基层(乡镇、社区、街道),接受「网格化」的严密管控及监督。
 
家庭教会何去何从?
 
针对〈条例〉关于临时活动点的新安排,不少人以为此乃〈条例〉正面及进步之处,反映中共向家庭教会伸出「橄榄枝」,对改善中国宗教自由具贡献[5]。不过,诚如笔者在前文结语指出:
 
对家庭教会而言,此举唯一的作用,就是获官方在指定地方,授予其「临时」活动空间。但此过渡安排,最终目的仍要引导家庭教会接受基督教爱国团体的管理,而非赋予其独立的身份与合法地位。再者,当局对「指定临时活动点」的活动,又作出极大限制,接受临时活动点的安排,即意味着扬弃自身的职能;一旦违反有关规定,又会受到当局惩处。可以说,《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家庭教会的「矮化」安排,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上,根本没有积极意义;其对现时宗教管理体制存在的核心问题的回避,也反映出中国要建构健全的政教关系,仍是困难重重[6]。
 
既然如此,临时活动地点能否成功吸引家庭教会,实属疑问。观乎〈办法〉的条文,业已对持观察态度者作出响应。不过,如果我们将视野回到《条例》本身[7],甚至是同时期各地落实治理整顿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行动,则中共强化对家庭教会的打压,并全面收窄及压缩其生存条件及空间,正好视作与临时活动点方案并行的双轨措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党国会以多重压力逼使家庭教会接受临时活动地点的安排,并主动地作出数目及空间的整治,借此重建基督教管理新秩序。
 
[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2月22日,国家宗教事务局。
 
[2]杨凤岗:〈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3]邢福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指定临时活动点」释疑〉,立场新闻,2018年2月1日。
 
[4]〈中国倒退至「网格化管理」监控公民生活〉,BBC中文网,2016年4月4日。
 
[5]台湾长期研究中国政教关系的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系教授郭承天也指,临时活动点的安排是「好消息」,「许多家庭教会在县级政府都有一定的良好政治关系,因此这一条款可以视为大陆推动宗教自由的一点贡献」。郭承天:〈大陆《宗教事务条例》与「宗教中国化」〉,《展望与探索》,卷15期10(2017年10月),页28。
 
[6]邢福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指定临时活动点」释疑〉,立场新闻,2018年2月1日。
 
[7]邢福增:〈从「释义」看新《宗教事务条例》对家庭教会的影响〉,《鼎》,期188(2018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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