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谢佳珍、顾荃台北15日电)高院审理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密案,今天改判马英九有罪,处4月徒刑。马英九表示,这是一个宪法诉讼,攸关总统职权的行使,一定要厘清,「所以我一定会上诉」。
马英九下午出席沈春池文教基金会「迁台历史记忆库抢救计划」发布记者会,他受访时做了上述表示。多名国民党台北市议员拟参选人也到场声援,高喊「反司法迫害,马总统加油」。
全案起于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民国102年侦办民主进步党立委柯建铭及时任立法院长王金平疑涉司法关说案。马英九被控泄密等案遭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起诉,一审获判无罪;台北地检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撤消原判决,改判马英九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马英九表示,这个判决跟先前3个相关判决的结果认定不一样,所以这个问题必须要厘清,这是一宗宪法诉讼,他争取的不只是个人权益,也包括中华民国未来总统的权限不应该受到限制,因此一定要去厘清这个问题,一定会上诉。
对于判决书提到马英九不足以为元首表率,马英九回应,面对这样的一个案子,如果回家睡大觉,这才叫做不足表率。
媒体询问,监察委员陈师孟上任前宣示,要查办审理马英九案及「办绿不办蓝」的法官,是否认为已在法界造成寒蝉效应?马英九说,是否有关,社会自有公评。(编辑:温贵香)
马英九泄密案改判有罪 高院:总统也有保密义务
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密等案遭北检起诉,高院15日改判马英九有期徒刑4月,全案可上诉。马英九(图)下午在西门町出席活动,响应媒体时表示:「我一定会上诉。」中央社记者吴家升摄107年5月15日
(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15日电)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漏侦查秘密及个人资料,高院今天逆转改判有罪。高院认为,总统有保密义务,不能借行政特权破坏法治国原则,否则民主宪政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将破坏殆尽。
高院指出,马英九民国102年8月31日晚间10时许,明知调查司法关说案的「100特他61案」非仅行政不法,仍泄漏侦查秘密、柯建铭个人资料及通信监察数据,给时任行政院长江宜桦与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
台湾高等法院承审合议庭认为,马英九当时担任总统,是具有法定职务权限的公务员,因职务关系得知国防以外应秘密消息、监察通信所得应秘密数据,依法有保密义务,并不得超出原本搜集目的利用。
高院认为,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向马英九报告内容包括「全民电通更一审司法关说案」等案的办案计划与笔录侦查秘密,及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柯建铭电话通联纪录、监听译文、个人资料,都属于依法应秘密的事项。
合议庭指出,当时并无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也无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情形,马英九却意图损害柯建铭人格权利,假借总统职务泄密。
马英九当时听取黄世铭报告后,立即指示秘书打电话命江宜桦、罗智强到寓所,转述黄世铭所报告的秘密内容。但合议庭认为,江、罗与侦查犯罪、国会自律毫无关联,也无权知悉相关秘密,马英九所为自属泄密。
马英九辩称是依宪法执行职务,处理将发生的政治风暴,才请江宜桦、罗智强共同商议。合议庭则指出,黄世铭报告内容无关五院职权行使的争执,马英九未召集院际调解,并未行使宪法第44条的院际调解权,泄密也非为了解决阁员政治问题,辩词不足采信。
判决书指出,马英九当时同时具有刑法及公务员服务法所定的公务员身份,依法并无不予遵循刑法泄密等罪的权利。
判决书还提到,若总统不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国家机关行政权均可在无法律指示或授权,甚至非其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情况下,借词「行政特权」恣意破坏「法治国」的具体实现手段,即「法律保留原则」,则民主宪政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将被破坏殆尽。(编辑:张芷瑄/李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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