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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指定临时活动点」释疑

时间:2018-02-06  来源:时代论坛  作者:邢福增 点击:

《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是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的日子。关于《条例》生效对中国宗教自由的影响,可说备受各方关注。笔者注意到,自二○一七年十一月起,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号「微言宗教」上,每天推出对《条例》的「释义」。由于「释义」乃由参与起草修订者编写,故被视为对七十七条的条文的「权威解读」。检视「释义」,有助我们了解《条例》的「确切含义」。本文尝试从「释义」的角度,探讨《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临时宗教活动点」的意义,借此思考家庭教会对三十五条的回应。

「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教会问题,中国政府一直无法突破框框。既无法全面取缔,也不能将之收编入两会组织之内。十多年前,曾有新兴家庭教会提出独立登记的「第三条道路」,因涉及开放结社自由以及根本宗教管理体制的问题,最后均未见官方在政策上的重大调整。是次《条例》令人瞩目之处,是在第三十五条中提出「指定临时活动地点」:「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有关条文,被视为吸纳家庭教会的「橄榄枝」,是党国家庭教会政策的调整与突破。

根据「释义」,提出这新政策的背景,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但是又达不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情况。为了满足这部份信教公民的需要,条例增设了临时活动地点相关规定,允许这部份信教公民在经政府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进行宗教活动。」不过,「释义」重申,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在认可的「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只是一种「例外」,「必须是有特别需要和特殊情况才可以」。但到底如何理解「特别需要和特殊情况」,「释义」又未见详细说明,只交代日后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制定具体办法。

爱国宗教团体的角色

在申请的程序方面,主要涉及「信教公民代表」与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两者。表面上,这是为那些不抗拒接受政府管理,但却坚拒接受三自爱国组织指导的家庭教会打开绿灯。但《条例》没有完全排除爱国宗教团体的角色,因为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得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意见。据「释义」解释,「这是因为宗教团体了解当地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分布的情况,对是否有必要由政府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具有发言权。」换言之,假使有家庭教会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政府提出申请作「指定临时活动点」,但所在地的基督教爱国宗教团体(两会组织),却对有关申请拥有「发言权」。换言之,如果基督教两会要封杀有关家庭教会,便可以两会登记堂点的位置与家庭教会接近为由,再据《条例》第二十条的「布局合理」原则,即否定其申请。

接受监督

即或家庭教会成功获得「指定临时活动点」的资格,仍须「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接受「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三十五条)。那么,到底「监督」的权限与範围何在?「释义」也未见详细说明。不过,由于《条例》有「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故「相关规定」相信应属于其「监督」的範围。

根据「释义」所指,「相关规定」包括三方面:一、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二、「条例中规定只有特定主体可以开展的活动,临时活动地点不可以开展,如宗教教育培训、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编印和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等」;三、「临时活动地点不是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临时活动地点不是组织,只是一个地点,属空间概念,不得以某某活动地点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指定临时活动点」的本质

上述三点说明,有助我们进一步认识「指定临时活动点」的本质。首先,家庭教会必须服从党国的政治底线,这是从「非法」转到「合法」的第一步,但却不是最后一步。按上文所言,这只是一种「例外」的情况,一旦条件许可,「指定临时活动点」仍须遵从国家宗教政策,转为认可的「宗教活动场所」。现时党国期望家庭教会纳入爱国基督教组织的管理方针,并没有根本改变。

其次,在活动自主性方面,即或有家庭教会获得「指定临时活动点」的身份,但却不容许举行「宗教教育培训、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编印和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活动(最后「等等」两字,即意味着仍有进一步扩充的空间……)。「释义」第四十一条再次强调:「临时活动地点」只可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而不能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及「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可见,「指定临时活动点」的活动,受到极大的约束。

最后,有关活动的限制,充份反映出党国对「指定临时活动点」本质的理解,这充其量只是一个供信徒聚会的「指定临时活动点」而已。在名称上,《条例》刻意避免使用「临时宗教活动点」,而仅称「临时活动点」,在在可见其矮化之意图。诚如「释义」指出,其性质并不是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临时活动地点并「不是组织」(宗教组织),仅仅是一个「空间概念」的「地点」而已。因此,原有家庭教会(例如守望教会、锡安教会等)即使获得一个暂时的聚会空间,本质上仍是不获认可的宗教组织,也不容许以自身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而在举行活动方面,也受到《条例》的限制。

违反规定的处罚

《条例》又为违反规定的「临时活动点」,订下相关罚则。按第六十五条,「临时活动地点如果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严重者会被「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释义」对「相关规定」的界定为:一、「包括了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义务」;二、第五条规定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三、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即「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四、临时活动地点不能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编印及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等。前二者属于政治原则的範围,而后二者则为具体的操作规定,但无论如何,均在不同程度上对有关家庭教会构成威胁,随时有触碰红线的可能。

得了什么?失了什么?

虽然国家宗教事务局仍未详细公布「指定临时活动点」的申请条件,但就「释义」的说明所见,家庭教会当可对有关安排有较充份的认识。对家庭教会而言,此举唯一的作用,就是获官方在指定地方,授予其「临时」活动空间。但此过渡安排,最终目的仍要引导家庭教会接受基督教爱国团体的管理,而非赋予其独立的身分与合法地位。再者,当局对「指定临时活动点」的活动,又作出极大限制,接受临时活动点的安排,即意味着扬弃自身的职能;一旦违反有关规定,又会受到当局惩处。可以说,《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家庭教会的「矮化」安排,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上,根本没有积极意义;其对现时宗教管理体制存在的核心问题的迴避,也反映出中国要建构健全的政教关系,仍是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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