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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教区圣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函》符合《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的精神吗?

时间:2022-07-19  来源:学术论坛  作者:道安 点击:

2022年《中梵临时主教任命协议》续签之前的几个月,在中国大陆有很多圣职人员被带走,被拘禁,甚至受到非人性的对待,以达到完全转化他们的目的,掀起了新一轮针对非官方教会神职人员的打压转化狂潮。在中梵签订临时协议后,还出现这样的情况,实在令人惋惜。更令人痛心的是,有些被转化后的神职人员,开始了对坚持拒绝签字领证的神职弟兄们的猛烈攻击,使用的主要武器就是《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文件,抨击那些没有被转化的神职弟兄。在此背景下,保定教区更是发布了《关于保定教区圣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函》。职是之故,笔者想谈谈保定教区的此牧函是否符合教廷的牧灵指导精神,及其可行性。

1、对教廷文件的片面解读
保定教区的牧函片面解读了《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因为此文件中把教廷允许的底线当成了评断一切的标准,借此来打压非官方团体。有些被转化的极端主义者更是煽动舆论,到处散步流言,说不登记就是不与教区教长共融,不与教会共融。面对这些昧着良心的指控,我想用教廷牧灵指导的原话声明:“圣座理解并尊重那些在良心上决定不能在现有条件下登记的人的选择”(《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并且强调“圣座与他们同在”(《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此外,“圣座要求不要对“非官方”天主教团体施加恐吓性压力,就像已经不幸发生的那样”(《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

2、错误的使用天主教法典
《关于保定教区圣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函》不仅相反圣座的牧灵指导精神,甚至声明“还有一些神父弟兄,他们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未能与教区共融,我希望你们以教区合一大局为重,主动联系主教公署,由教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圣职人员身份合法手续,也按照教会相关规定与教区主教和司铎班共融”。从此文件,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不通过主教公署接受转化,就是不与教区共融。
面对如此幼稚的表述,笔者实在不敢苟同。因为天主教法典明确规定,为了分享教区主教的治权,能够合理合法的在教区担任职务,是需要与基督的奥体——教会有圆满共融(参法典149条1项),而与教会共融的具体表现就是与普世教会的首领——教宗共融,以及与个别教会的首领——教区主教共融。那什么是与教会圆满共融呢?教会法典直接的回答是:与教会完全共融并不只是对神职人员的要求,而是成为完全基督信徒或天主教教友的条件(法典205条),根据基督的意愿,只有一个教会,只有一个信德和一个洗礼(弗4,5-6);按照神律,当一个人通过三重共融的关系:信仰共融、圣事共融和圣统制的共融,借着洗礼加入基督的奥体——教会时,他就是基督的门徒和教会的成员。在法典中,规定只有背教、异端和裂教是没有与教会完全共融,而这些都是教会法中的刑罚,处以刑罚的前提是需要有外在的违犯法律或教规的行为,而其行为因故意过失负有严重罪责者,不得受科罚的处分(法典1321条)。
在简单的了解法典的这些基本内容之后,显而易见,保定教区的此牧函里,冒然将那些没有按照国家的《宗教管理条例》而申请办理神职人员身份手续的人,说成了“未能与教区(教会)共融”,实在是可笑之极。难道办理此手续也成了与教会完全共融的一个条件?
此外,没有与教会完全共融指的是信仰上的缺乏,而非缺乏实践。也就是说,因一些合理的理由或良心问题而不与安主教共祭,不参加登记、接受转化,并不是信仰上的缺乏,因为他们接受教会的全部信理,也没有拒绝教会的圣统制,相反,他们是实实在在的维护信仰和圣统制的完整无暇。
相反,那些被转化的神父们所签署的文件是否有损于信仰和圣统制的完整,如果有,那谁才是破坏教会共融之人呢?虽然教宗仁慈对待了那些由于软弱或其他原因而接受转化的神父们,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教宗是在鼓励未被转化的神父们违背着良心去接受转化。这就就像教会以天主的仁慈对待及接纳罪人,并不能理解成教会鼓励人们去犯罪。

3、教区教长的滥权
此牧函是安主教以“教区教长“的身份颁布的(见牧函落款)文件,教会法典中对教区教长的定义较广,教区的管理人——教区主教,或教区的临时管理人——教区署理,以及副主教及主教代表都可以称为教区教长(参法典134条),但不同的教长所享有的权力也不尽相同。
保定教区自1997年教区主教苏志民主教“被失踪”后,无法与教区信友取得联系,由此造成了教区受阻的状态(教会法典412条)。安主教从2006年从被关押中因着签字共祭及加入爱国会而获得自由之后,教廷将其任命为教区署理(此情况也可称为宗座署理),而不是教区主教,因为保定教区的合法教区主教依然是1997年失踪至今的苏志民主教,也就是说,安主教现在在教区内的职务是教区署理,是临时管理人,而教会法典428条对教区署理的权力做了明确规定:教区的“任何事不得改变(1项);临时管理教区者,不能做任何有损于教区或主教权利之事……”(2项),如今,教区主教合法管理人苏志民主教依然还在,尽管没有接受国家的“合法化”而处于“被失踪”状态,教区临时管理人私自改变教区主教的治理路线是否合理?他不但自己选择了与教区主教不同的方针,还要强迫所有的教区神父都要随从他的做法。这样的牧函有没有遵守的必要,实在值得商榷。

4、逼迫良心
此文件不但对因维护信仰完整而未转化的教区神父是一种逼迫,对教区信友也是良心迫害。众所周知,保定教区自近代宗教迫害以来,一直是中国忠贞教会的一杆旗帜,教区的绝大部分信友都是在忠贞教会的环境下成长,在良心上无法接受被转化的神职人员,而此牧函无理且野蛮地剥夺了未转化神父们的合法实行圣事的权力。这就意味着广大信友们已无法从他们所能接受的未转化神父那里领受灵性益处,只能被迫(违背良心)的接受被转化的神父,此行为并不是对信友的关怀,而是对他们良心的迫害,直接剥夺了部分基督信徒“有权利由教会的牧人,领受教会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法典213)的权利。
教会对主教的定位是基督善牧的代理人(教会宪章27号),宗徒们的继承人(同上24号),他们拥有“善牧职务,也就是对其羊群的日夜不断的关怀”(同上27号),并提醒他们:“主教由天父派来管他的家庭,要时常切记耶稣善牧的榜样,他不是来受人服侍,而是为服侍人(参阅玛20:28;谷10:45),并为羊舍命(参阅若10:1)”(同上)。显然,安主教的此牧函并没有尽到关怀羊群的责任,相反还对信友的良心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基于以上理由和分析,强烈建议安主教尽快撤销此牧函,并以信友的灵性益处为重,尊重神父们及信友们的正当权利,并有效制止一些转化后的个别圣职人员挑起的内斗行为,毕竟,内斗才是真正对教会合一的破坏。请不要,再继续以“教区大局为重”的理由,迫害神父们及信友们的正当良心选择。
最后,恳请在主所有的弟兄们要合法的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努力建设基督的教会。并“切记,人灵之得救,在教会中常应视为最高无上之法律”(教法法典17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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