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二○一七年六月经国务院修订通过后,已于今年二月一日起实施。新条例由原有的四十八条条文,增加至共七十七条条文。很多条文订得更细致和严厉,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可拥有多项不用经过法院就有的撤销权和取缔权,令人担忧大陆教会在新条例下,究竟还有多大的活动空间及宗教自由保障?
据说,上海一些地下教会团体的神父已通知教友要取消弥撒,不再有弥撒。事实上,这条例可能会把不获政府认可的基督教家庭教会及天主教地下教会团体过去一些“灰色地带”的活动空间,都扼杀殆尽。例如:以往这些团体可能会在弟兄姊妹家中或租借房屋聚会,但新条例增加了第71 条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透过对借出房屋的弟兄姊妹或业主的惩罚,令这些团体更难寻找聚会场所。
另外,新条例特别新增加了“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第36 条)。虽然不获政府认可的神职人员一直存在,但这条文再次围剿了家庭教会和地下教会团体的生存空间,进一步为政府当局打压他们的牧者,提供了假借法治之名的“正当性”。
新条例亦对家庭教会及地下教会团体任何有组织性或集体的宗教活动,以至宗教教育、接受捐款、出境参加宗教培训和会议等(例如第41 条),进行全面的封杀。我们难以想像这些在香港教会生活中十分普遍的朝圣、培育、会议、交流等活动,为何国内的一些弟兄姊妹却无法享有。这项规定粗暴侵犯了公民思想、言论等自由,违反了中国《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新条例不仅扼杀了地下教会团体的生存空间,地上教会团体也面临种种严厉的监控和管制,包括在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上(例如第18 条)、宗教教育(如第44 条、65 及70 条)、财务状况(如第58 条)、出版印刷(如第45 及46 条)、网络(如第47 条)、接受捐款(如第57 条)、出境朝圣及参加活动等(如第70 条)等,都有严厉的规范,并几乎事事都要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及经过他们的审批,而且因条例的用词含混,让执法者拥有极大的任意裁量权,易令教会人士动辄得咎。
虽然新条例加入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申请法人登记(第14 及23 条), 以及增加“临时活动地点”(第35 条)这被外界相信可能为了解决家庭教会或地下教会团体私设聚会点的问题。但这些条文亦加上了要“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或“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目前,受到政府认可的天主教宗教团体,基本上只有爱国会和主教团等被一些教会人士视为宗旨有违教义的组织,而这两个团体根本上是受到政府的操控。所以,表面上新条例有些地方是开放了,但实际这只是鸟笼式的开放,政府当局透过由它控制的宗教团体的把关,继续全方位地监控教会的发展。
总括而言,新《宗教事务条例》是一部严重倒退,违反《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法规,目的不是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而是为了能假借法律之名,监控宗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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