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法》第73条,立法会议员的职权包括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并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议员亦有责任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以及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然而,观乎立法会内置制派议员提出就《议事规则》的修改,明显是要将立法会的监察和审议功能废除,加大主席的权力,令立法会成为政府的橡皮图章。
于十二月六日于议会内审议修改《议事规则》的会议中,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已经运用权力,将已纳入大会议程的十二项议员议案,涉及五十四项修订进行综合辩论,每名议员只能发言十五分钟。立法会议员是有责任就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辩论,但由于主席将辩论时间限制,根本难以达到辩论的目的。
目前立法会主席已经拥有最高权力,他有权决定何时开会、讨论甚么、裁决规程问题,甚至谁可留在议事厅。是次由建制派议员提出多项《议事规则》修订内容,都是授予主席更大权力把关。日后将会白纸黑字授权主席合并和改动议案,一旦他认为属于类同的修正案、新条文和附表,主席认为琐屑无聊、无意义的「系列修正案」亦一律可以被拒绝提出。而不同意见的议员,于议会内可以发挥和利用的空间愈来愈窄。
不可以忘记的是,立法会内有一半议员是透过直选产生,他们是经民意授权的代表,有责任代表港人在议会内发声。一旦议事规则的修改通过,无疑是扼杀民意,将人民的意愿压制。
如果选民不满意民主派议员在议会内的表现,可以在下次选举中选票表达意愿,但主席不可以因一已的意愿而剥削议员的表达空间。是次建制派议员就《议事规则》进行大幅修订,将长远影响立法会的职能,特别是议员监察政府的空间和权力。例如建议提高以呈请方式成立专责委员会的门坎,由现时的二十人上调至三十五人,因此民主派日后无法自行成立专责委员会,继而无法追究如前行政长官梁振英UGL案等的重大政治案件,议会的监察功能将大大被削弱。
另一个由建制派议员提出而且具争议的修改是「降低全体委员会法定人数」一项,由目前三十五人留守大减至二十人,较立会事务委员规定三份一法定开会人数更少。有关建议若获得通过,议员就可以明正言顺缺席会议,但这是负责任的行为吗?提出此建议明显是为经常缺席会议,「蛇王」的议员找下台阶,减少立法会的流会次数,同时亦令立法会形同虚设。
另一些建议如将以往只要有二十名议员要求,即能成立无传召权专责委员会的权力,提高至三十五人,也是削弱议员调查和监察政府丑闻的权力。
虽然议会事纷扰复杂,但我们每个人都必需紧守监察的角色,否则我们仅有的自由空间亦会在不知不觉中消失。政府将更容易成为权力不受制约的独裁政权代表,全港市民将会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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